修訂和完善《商標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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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7-3-14 22:01:00) 來源:中國企業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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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全民商標意識不斷增強,商標注冊申請量也隨之迅漲。據統計,我國商標申請量已從1980年的2.6萬件上升到2006年的70多萬件,而核準的注冊商標累計已達到了276萬件。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后認為,國家和各級工商機關也不斷加大對商標特別是民族品牌、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在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保障了公平競爭、凈化了市場環境。但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標保護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與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新情況,因此,宗慶后代表建議對《商標法》予以修訂。
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商標法》相關制度的四大理由
宗慶后認為,首先,商標注冊審核時間過長已嚴重影響到商標的確權與保護,商標審限制度亟須出臺。隨著商標申請量的增加,商標申請核準已經從八九十年代的需時一年延長至目前的兩年或更長時間,而一旦進入異議、復審或者行政訴訟程序,還需要六七年的審查時間,導致一些商標注冊成功可能耗時長達七八年,而一個注冊商標的保護期也才十年,顯然這樣的審查時間必然導致商標權利狀態的不確定,其保護也受到很大影響。而某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異議、復審、訴訟三道程序來拖延權利人商標的核準時間,為其逃避法律制裁創造機會。
其次,商標異議、復審程序設置不盡合理。宗慶后認為,目前《商標法》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如不服裁決結果,還可以向評審委提出復審,再不服,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程序設置一方面造成了審查時間過長,占有了有限的行政資源,另一方面由同樣負責商標初審的商標局來審查自己的初審公告的商標是否正確、合法,實際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多增加了一道程序,延長了審查時間。”
第三,《商標法》對商標與其他民事權利沖突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也缺乏完善的沖突解決機制。宗慶后說,目前商標權與商號權等民事權利沖突的案件頻頻發生,既有將他人商標搶注為商號行為,也有將他人商號搶注為商標的行為,更有人將國內知名商號或商標在境外注冊為商號,再回到國內許可他人使用,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權利人不勝其擾,但由于《商標法》對此類行為的定性和處罰規定并不明確,導致執法機關辦案時無法可依,對不法行為難以定性,使不法分子逍遙法外。
第四,馳名商標保護中實行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制度,不利于馳名商標特別是民族品牌的創立和保護。馳名商標應當是對商標所具有的信譽、質量和知名度等的法律確認,推行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就應當鼓勵國內企業積極創立民族品牌。而目前馳名商標只能在異議、復審、侵權或訴訟等個案中認定,不能真正體現馳名商標的價值和功能,也不能起到鼓勵企業創立民族品牌的目的。
修訂和完善《商標法》有關條款的建議
基于《商標法》面臨的一些新問題和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新情況,宗慶后認為進一步修訂和完善《商標法》應該是迫在眉睫。為此,他提出5條建議:
一是建議適當簡化《商標法》中規定商標審查程序,取消由商標局再對自己初審公告的商標進行異議審查的程序,將異議和復審程序功能合并,這樣不僅可以減少商標局異議的工作量,更能加快商標確權時間。 二是建議在《商標法》中確立商標程序的審查期限制度,通過立法來明確商標受理、審查、公告、復審等各道程序的時限,縮減過長的商標審查確權時間,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建議在《商標法》中明確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法律定義,明確在權利沖突情況下侵權行為的范圍和制裁措施,加強對權利人的保護。
四是完善馳名商標相關制度,明確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條件、程序、保護范圍等內容,對于符合馳名條件的商標,不應以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為前提,鼓勵國內企業創立民族品牌。
五是考慮到國內商標管理機構因受編制所限、商標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的現狀,建議適當加強商標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解決目前商標行政管理人員不足的情況,確保行政效率的提高,滿足我國商標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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